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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法律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,民事与生活密切相关。大陆法系主要包括两大部分:民法总则、物权法、侵权责任法、合同法、婚姻法、知识产权法、婚姻法。民法典考点较多,要求考生重点复习。该文归纳出了需要考生熟记的山东成人高考民法典复习要点。
1、监护的概念
监护权是对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。承担监管和保护责任的人,称为监护人,被监督和受保护的人,称为被监护人。立法确立监护制度的目的,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,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。
2、监护的设置
在我国民法通则中,监护权的设置分为法定监护权和指派监护权。
监护权,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一范围内的亲属或组织作为监护人的监护;指派监护,是指当其作为监护人发生争议时,由有关机构依法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来监护。
3、监护人
在此基础上,根据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,分别对监护人作了相应的规定。
(1)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
《民法典》第16条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,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担任监护人:①祖父母,外祖父母。②兄,姐。
③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,经未成年人的父亲、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,村民委员会同意。
发生纠纷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亲、母亲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。不履行判决义务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无上述监护人的,其监护人应由其父亲、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民通意见,对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,未经有关组织指派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显然,指定有关机构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。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,应当按照《民法典》第l6条第2款规定的次序进行。在上述监护资格人员中,前一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,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,依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,从其子女中选出其监护人。如有监护能力,应酌情征询被监护人之意见。在相同顺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,可以在其中指定一个人,或者在N序中指定一个人。监护人员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能更改。如有违反,应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。
(2)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。
我们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:①配偶。②父母。
③成年子女。④其它近亲。⑤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,经精神病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,村民委员会同意。
如有争议,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,由其近亲中指定。不履行判决义务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无以上监护人的,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
根据民通意见,为精神病患者指定监护人,是指为未成年人指派监护人。
4、监护人的责任
依照民法典和民通法典的规定,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:
(1)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。那是守护者的当务之急。Et常生活中,监护人应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,防止其本人或他人遭受伤害。
(2)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。监护权法律关系中,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,其生活自理能力较差,因此,监护人应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,不得虐待或遗弃被监护人。
(3)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。被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,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,应尽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。除被监护人以外,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(4)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。监护既要保护、照顾被监护人,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,教育未成年的被监护人,防止其对他人、对社会造成伤害,使其在道德、智力、体格上全面发展。
(5)代理被监护人从事的民事活动。其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,对其进行民事活动是其主要职责之一。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由监护人代为执行各项民事活动。受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只能从事与其年龄、智力或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其他民事活动必须在监护人或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。
(6)代理被监护人的诉讼程序。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讼时,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,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(7)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条第3款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,应当承担责任;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该法第32条规定,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,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负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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