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访问山东成人高考网!本网站为民间交流网站,官方信息以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www.sdzk.cn为准。
2024年山东省成人高考报考指南

全国统一考试 成人高考考前辅导平台

当前位置:山东成人高考 > 复习技巧

山东省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之监护人

来源:本站原创    时间:2021-11-22 10:43:03    作者:山东成人高考网

  民事法律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,民事与生活密切相关。大陆法系主要包括两大部分:民法总则、物权法、侵权责任法、合同法、婚姻法、知识产权法、婚姻法。民法典考点较多,要求考生重点复习。该文归纳出了需要考生熟记的山东成人高考民法典复习要点。

  1、监护的概念

  监护权是对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。承担监管和保护责任的人,称为监护人,被监督和受保护的人,称为被监护人。立法确立监护制度的目的,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,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。

  2、监护的设置

 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,监护权的设置分为法定监护权和指派监护权。

  监护权,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一范围内的亲属或组织作为监护人的监护;指派监护,是指当其作为监护人发生争议时,由有关机构依法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来监护。

  3、监护人

  在此基础上,根据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,分别对监护人作了相应的规定。

  (1)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16条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,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担任监护人:①祖父母,外祖父母。②兄,姐。

  ③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,经未成年人的父亲、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,村民委员会同意。

  发生纠纷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亲、母亲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。不履行判决义务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
  无上述监护人的,其监护人应由其父亲、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民通意见,对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,未经有关组织指派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显然,指定有关机构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。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,应当按照《民法典》第l6条第2款规定的次序进行。在上述监护资格人员中,前一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,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,依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,从其子女中选出其监护人。如有监护能力,应酌情征询被监护人之意见。在相同顺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,可以在其中指定一个人,或者在N序中指定一个人。监护人员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能更改。如有违反,应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。

  (2)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。

  我们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:①配偶。②父母。

  ③成年子女。④其它近亲。⑤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,经精神病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,村民委员会同意。

  如有争议,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,由其近亲中指定。不履行判决义务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
  无以上监护人的,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

  根据民通意见,为精神病患者指定监护人,是指为未成年人指派监护人。

  4、监护人的责任

  依照民法典和民通法典的规定,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:

  (1)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。那是守护者的当务之急。Et常生活中,监护人应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,防止其本人或他人遭受伤害。

  (2)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。监护权法律关系中,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,其生活自理能力较差,因此,监护人应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,不得虐待或遗弃被监护人。

  (3)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。被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,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,应尽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。除被监护人以外,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
  (4)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。监护既要保护、照顾被监护人,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,教育未成年的被监护人,防止其对他人、对社会造成伤害,使其在道德、智力、体格上全面发展。

  (5)代理被监护人从事的民事活动。其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,对其进行民事活动是其主要职责之一。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由监护人代为执行各项民事活动。受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只能从事与其年龄、智力或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其他民事活动必须在监护人或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。

  (6)代理被监护人的诉讼程序。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讼时,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,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(7)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条第3款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,应当承担责任;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该法第32条规定,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,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负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
  作为考生,在参加山东成人高考之前还是要好好复习。

  以上是山东省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之监护人的介绍,考生即日起即可到函授站咨询了解,领取复习资料,参加考前培训,名额有限,欲报从速。咨询电话:(满老师)15194108748(同微信)

相关阅读
2024年考试安排(预计)


10月19日 10月20日
语文 外语
数学(文科)
数学(理科)
史地(高起本文科)
理化(高起本理科)


10月19日 10月20日
政治 专业课
外语 详细》
新生必读
热门文章